席興軍:生物飼料標準化乃產業發展之本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席興軍博士 在第四屆中國生物飼料科技大會——中國生物飼料產業創新戰略聯盟年會上的主題報告摘要
1我國生物飼料概況
1. 生物飼料的范疇
談到標準,首先要明確什么叫是生物飼料。從業者對生物飼料的內涵還是有所共識的,即通過采用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現代生物技術,研制開發對動物具有特定生物學活性和功能的高效、安全、優質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總稱。這是一個籠統的概念,不是從標準來講的界定。現在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這個領域是空白的。微生態制劑、飼用酶制劑、植物提取物、飼用氨基酸、飼用活性肽等,非常多的概念,這與產業發展的特點有關,整體技術含量很高,產品更新換代以及企業的創新能力非常強,所以出現的概念特別多。
2.我國生物飼料行業現狀
目前我國生物飼料添加劑的年總產值近500億元,同時在以年均20%的速度遞增;1000余家生產企業專門從事生物酶制劑、微生物菌劑、植物提取物類飼料添加劑 。
生物飼料提高養殖水平、改善動物產品品質、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作用顯著。但在產業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上生物飼料產品的名稱混亂。如酵素飼料、發酵飼料、微生物飼料、微生物制劑、微生態制劑等不盡其數,創新不斷。作為一個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產業發展到一個階段,必然需要制定標準進行規范。
二是產品質量良莠不齊。一些生產企業用自己的檢測方法來評價自己的產品,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權威的方法標準評價它的微活性、pH值等指標,沒法真正指導生產,為監管部門提供執法監督的依據,這是很大的問題。
三是部分產品功能功效夸大。目前市場上出現的產品很多,有一部分在產品的功能上過分夸大,目前對于微生物制劑,包括生物飼料的一些基礎性機能,實際上是很難落實的,市場上的一些企業過于宣傳,夸大產品功效,標簽標識過分夸大。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生物飼料標準化工作滯后。如果按照畜牧執法或農業執法,這些問題的存在有多方面原因,有技術的原因,有產業的原因,有經濟的原因,但其中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標準原因。沒有產品標準,產品質量是沒法檢測的,沒有辦法進行統一評價,沒有具體產品的質量標準,原輔料的產品質量標準是沒有辦法來規范或者來對產品進行檢測的。
2國內外生物飼料標準(法規)現狀
2.1 國外生物飼料標準及技術法規現狀
中國的技術法規體系和國外很多國家的技術法規體系是不一樣的,中國主要的技術法規主要是以標準的形式出現的,技術法規很少,部門法規,包括食藥局、農業部、質檢總局、商務部,它的法規很有限的,飼料添加劑法規的數量不超過十個。但是國外不同,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都是以技術法規的形式出現,也就是以規章的形式出現。歐盟每年都會發布大量的技術法規,比如1115號2014年發布的共同法規,這是一個標準,它不會以標準的形式發布,它是以技術法規的形式發布,必須執行。這是國外包括歐美國家,一個很大的特點。
美國法規就是FDA,其中第二十一章里,對食品添加劑,包括飼料所使用的添加劑,都包含在法規里。從1989年開始,就公布了42種作為飼料添加劑的微生物。不管是歐洲、美國等國家,都是以法規形式發布,整個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產品質量、規格以及使用等標準,同時也可以制定少量的標準,重點在產品的檢測方法,對于產品質量安全使用方法生產規程等,都會有相應的標準。
2.2 我國生物飼料標準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生物飼料標準體系不夠健全,標準供給不足,尚不能滿足產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一是缺乏具體產品標準和原輔料質量標準,如微生物飼料添加劑、植物提取物添加劑、飼用氨基酸添加劑、飼用活性肽添加劑產品質量標準。二是缺乏質量檢測評價方法標準,國外約75%中草藥提取物檢測建立了HPLC標準方法,飼料微生物菌種鑒定的標準程序也亟待制定。三是缺乏術語和分類、標簽標識標準,如酶活標示方法;四是缺乏生產規程標準,如規定底物、pH值、反應時間與溫度等條件。
標準的質量和水平急需提升。《飼料用酶制劑通則》國家標準:只有標識內容要求,沒有具體產品質量要求。理化指標 :(a)固體劑型應標示:酶活、水分、粒度、混合均勻度四項指標;(b)液體劑型應標示:酶活、pH、容重三項指標;最大使用量標準:采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標準: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缺乏最小使用量要求;產品標準當中缺各種酶的最低酶活指標。
3生物飼料標準化的未來發展趨勢
從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對國家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做出了重大的部署,從2015年實施到目前一年多的時間,整個質檢系統包括相應的行業部門,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
3.1 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
在標準體系上,逐步將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在標準范圍上,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圍之內。
在標準管理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統一立項和編號,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授權批準發布。
3.2 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
在標準體系上,進一步優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體系結構,推動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
在標準管理上,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統籌管理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開展標準復審和維護更新,有效解決標準缺失滯后老化問題。
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提高廣泛性、代表性,保證標準制定的科學性、公正性 。
3.3 大力培育發展團體標準
在標準制定主體上,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愿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
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
在工作推進上,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
團體標準不是政府和管理部門發布的,是行業協會自我發布,這是制訂主體問題。第一是制定范圍,除了強制性準標以外,還要符合法規要求。第二是規范,傳統標準制定以后有一套程序,六個步驟基本上按照國標,關鍵是發布程序是有區別的,在網站注冊以后會產生統一編號,以后發布標準就通過這個編號,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范圍等。建立一個好的團體標準,下一步會轉化為國家標準。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印發《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文件。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優勝劣汰作用,團體標準由市場自主制定、自由選擇、自愿采用;促進團體標準與相關標準體系的協調配套發展;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以及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可協調相關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發布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社會團體應組建或依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
明晰制定范圍。社會團體可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填補現有標準空白。鼓勵社會團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引領產業和企業的發展,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
促進創新技術轉化應用。在不妨礙公平競爭和協調一致的前提下,支持專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團體標準,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市場化。社會團體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對于團體標準中的必要專利,應及時披露并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
規范團體標準化工作。國家建立團體標準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制度。團體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得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社會團體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吸納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遵守WTO/TBT協定中關于制定、采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相關的管理辦法,嚴格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開本團體基本信息及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沒有收到異議或經協商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布其標準的名稱、編號、范圍、專利信息、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可在平臺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對所公開的基本信息真實性負責。
統一編號規則。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團體標準編號中的社會團體代號應合法且唯一,不應與現有標準代號相重復,且不應與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已有的社會團體代號相重復。
建立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機制,明確轉化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對于通過良好行為評價、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團體標準,鼓勵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暢通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渠道,鼓勵社會團體基于團體標準提出國際標準提案,參與國際標準起草。
各地方、各部門要營造團體標準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探索在產業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購、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工作中引用團體標準的機制,鼓勵使用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具備競爭優勢的團體標準。
3.4 放開搞活企業標準
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
企業應大力加強各類各級標準的制定工作(提出標準、參與標準制定、提出本企業或機構的意見);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或組織應大力加強的聯盟標準的制定;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聯盟、商會等應大力加強標準實施、檢測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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