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養殖場管理制度參考(比較簡單明了且全面)
養殖場動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嘗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 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范使用消毒藥品,領娶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養殖場動物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一、物疫情監測報告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養殖場負責人為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第一責任人。
二、養殖場須設專職人員(動物疫情測報員),負責動物疫情監測和上報工作。
三、在發現有疫情發生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
四、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動物疫病流行病發生地點,發生狀況和蔓延趨勢。
五、實行零報告制,每月3日前,動物疫情報告員將上月動物疫病發生情況上報鄉鎮畜牧獸醫站。
六、鄉鎮畜牧獸醫站在接到動物疫情員重大疫情發生報告時,應1小時內報至縣畜牧中心。
七、養殖場應建立動物疫情測報員、報告員崗位職責以及工作考核及獎懲制度。
養殖場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養殖場(戶)必須制定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檢疫中發現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產品,按照規定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機構對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不執行制度及造成疫情傳播者,按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必須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必須作好記錄,并列入檔案管理。
五、無害化處理措施和方式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GB16548-2006進行。
六、無害化處理的場所建設必須科學合理,遠離居民區、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養殖場動物用藥管理制度
一、采用環保型消毒劑,勿用毒性殺蟲劑和毒性滅菌(毒)、防腐藥物。
二、藥品、添加劑的購入,分發使用及監督指導,須從正規大型規范廠家購入,并嚴格執行國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藥品購入、檢測和使用需由國家授權和獸醫藥使用規范,并結合各進口國的要求實施,以防止濫用。盡量減少用藥。藥品的分發、使用須由獸醫開具處方,并監督指導使用,以改善體內環境,增加抵抗力。
三、獸用生物制品購入、分發、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四、場房建設有利于消毒隔離,統一生物安全措施與衛生防疫制度。
養殖場動物預防免疫接種制度
一、準時準量免疫接種,做到頭頭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時,小豬一欄換一個針頭,種豬一針筒疫苗換一個針頭。病豬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時補注。
三、 接種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種抗菌素。
四、發生過敏反應肌注腎上腺素;為預防過敏反應及加強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飲水添加維力康等抗應激、免疫增效劑藥物。
五、各種疫苗要按要求進行保存,凡是過期、變質、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種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進行。
七、免疫注射時,盡量不打飛針,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
八、做好免疫計劃、免疫記錄。
動物養殖場產地檢疫申報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出場時應提前3天向當地鄉鎮畜牧獸醫站申報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經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動物衛生監督所(站)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常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本場,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產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欄數的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養殖場畜禽標識制度
一、新出生仔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四、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常
五、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動物養殖場養殖檔案制度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并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二、飼養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三、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養殖場動物免疫制度
一、對國家規定的重大動物疫病進行強制免疫。
二、堅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檔。
三、對新補欄畜禽要及時補免,對飼養周期短的肉雞、肉鴨、育肥豬等要加強免疫。
四、重大動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須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時必須規范操作,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并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人為傳播疫情。
六、疫苗的運輸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貯存運輸要求進行操作,保證疫苗質量。
七、對免疫效果進行監測,確保免疫質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免疫畜禽必須配帶免疫標識。
九、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首免日齡的仔豬、雛禽應標明相關種畜(禽)的免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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