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技術指南,治理農村環境廣西助農人在行動
下面分享環保部制定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技術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HJ2031—2013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技術指南2013-7-17發布2013-7-17實施
環境保護部發布HJ2031-2013
前言
為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指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確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為指導性文件,可作為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建設與管理的參考依據。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提出,由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指南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北京國環清華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指南2013年7月17日由環境保護部批準、發布。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總則
1.1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
1.2術語與定義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是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目的,對地域空間上相對聚集的多個村莊實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類方式:一是對地域空間相連的多個村莊通過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實施綜合治理;二是圍繞解決同類環境問題或保護相同環境敏感目標,對地域上不相連的多個村莊進行同步治理;三是通過建設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設施,利用其服務功能的輻射作用,解決周邊村莊的環境問題。
1.3規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參考以下文件:
(1)《關于實行“以獎促治”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實施方案》(國辦發[2009]11號)
(2)《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指南(試行)》(環辦[2010]178號)
(3)《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
(4)《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環辦[2012]50號)
(5)《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10]132號)
(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7)《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20號)
(8)《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74-2010)
(9)《農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導則》(HJ588-2010)
(10)《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
(11)《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
2技術模式選取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用于解決區域性農村環境問題,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技術模式。遵循“源頭控制、資源化利用優先”的思路,按照工藝成熟、經濟實用、易于管理、運行投入低的原則,綜合考慮項目區域的自然氣候、地形地貌、經濟發展、人口規模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選取適用技術模式。
2.1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
2.1.1農村集中式地表水源地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劃定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嚴格執行各級保護區環境保護要求。
2.1.2河流、湖泊、水庫等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需采用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生態攔截工程等環境保護措施。
2.1.3水井、水窖、山溪、山澗泉水、坑塘等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宜采用嚴格的物理防護措施,保持水源地保護區范圍相對隔離,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
2.1.4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需建設隔離防護構筑物,對飲水凈化設施、水泵、電機等配。套設施予以必要的保護。
2.1.5生態攔截工程應結合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在平原河網地區宜采用生態溝渠與植被隔離帶的組合模式,丘陵和山區宜采用前置庫模式。
2.1.6依據項目建設需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10]132號)等國家規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地選取技術模式。
2.2農村生活污水連片處理項目
2.2.1農村生活污水連片處理技術模式選取需綜合考慮村莊布局、人口規模、地形條件、現有治理設施等,結合新農村建設和村容村貌整治,參照《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20號)、《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74-2010)等規范性文件。
2.2.2污水收集系統建設,需考慮以下因素:(1)污水排放量≤0.5m3/d、服務人口在5人以下的農戶,適宜采用庭院收集系統;污水排放量≤10m3/d,服務人口100人以下的農村適宜采用分散收集系統;地形坡度≤0.5%,污水排放量≤3000m3/d,服務人口30000人以上的平原地區宜采用集中收集系統。(2)人口分散、氣候干旱或半干旱、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可采用邊溝和自然溝渠輸送;人口密集、經濟發達、建有污水排放基礎設施的地區,可采取
合流制收集污水。(3)位于城市市政污水處理系統服務半徑以內的村莊,可建設污水收集管網,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統一處理。(4)收集系統建設投資與污水處理廠(站)建設投資比例高于2.5:1的地區,原則上不宜建設集中收集管網。同時,污水收集系統需合理利用現有溝渠和排水系統。
2.2.3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需考慮以下因素:(1)村莊布局緊湊、人口居住集中的平原地區,宜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大型人工濕地等集中處理設施,其中服務人口大于30000人的集中處理系統,宜建設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工藝的市政污水處理設施,服務人
口小于30000人的集中處理系統,宜建設人工濕地等處理設施。(2)布局分散且單村人口規模較大的地區,適宜以單村為單位建設氧化塘、中型人工濕地等處理設施。(3)布局分散且單村人口規模較小的地區,適宜建設無(微)動力的庭院式小型濕地、污水凈化池、小型凈化槽等分散處理設施。土地資源充足的村莊,可選取土地滲濾處理技術模式。(4)丘陵或山區,宜依托自然地形,采用單戶、聯戶和集中處理結合的技術模式。
2.3農村生活垃圾連片處理項目
2.3.1農村生活垃圾連片處理技術模式選取,需綜合考慮村莊布局、人口規模、交通運輸條件、垃圾中轉和處理設施位置等,推行垃圾分類,同時參照《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20號)、《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74-2010)等規范性文件。
2.3.2建有區域性生活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地區,需優先開展垃圾分類,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和轉運設施,進行資源化利用。
2.3.3交通不便、布局分散、經濟欠發達的村莊,適宜采用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模式,有機垃圾與秸稈、稻草等農業生產廢棄物混合堆肥或氣化,實現資源化利用,其余垃圾定時收集、清運,轉運至垃圾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2.3.4城鎮化水平較高、經濟較發達、人口規模大、交通便利的村莊,適宜利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生活垃圾產生量較大時,應因地制宜建設區域性垃圾轉運和壓縮設施。
2.4畜禽養殖污染連片治理項目
2.4.1畜禽養殖污染連片治理項目建設應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97-2009)等規范性文件,綜合考慮。
畜禽養殖規模、環境承載能力、排水去向等因素,遵循“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沼氣工程、堆肥設施進行治理。
2.4.2畜禽養殖密集區域或養殖專業村,應優先采取“養殖入區(園)”的集約化養殖方式,采用“厭氧處理+還田”、“堆肥+廢水處理”和生物發酵床等技術模式,對糞便和廢水資源化利用或處理。
2.4.3養殖戶相對分散或交通不便的地區,畜禽糞便適宜采用小型堆肥處理模式,養殖廢水通過沼氣處理,或者結合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厭氧消化處理后還田。
2.4.4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充足的地區,應優先采用堆肥等“種養結合”技術模式,對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后進入農田生產系統。
2.4.5土地消納能力不足的地區,適宜采用生產有機肥的模式,建立畜禽糞便收集、運輸體系和區域性有機肥生產中心。在推行養殖廢棄物干濕分離的基礎上,養殖戶的廢水采用
“化糞池+氧化塘(人工濕地)”的處理模式,養殖場(小區)的廢水采用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升流式固體厭氧反應器(USR)、連續攪拌反應器(CSTR)、塞流式反應器(PFR)等達標處理模式。
2.4.6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散養戶并存的集中養殖區域,應依托規模較大的畜禽養殖場已建治污設施,建立完善區域廢棄物收集、運輸和廢棄物處理系統。
3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地區應針對區域性環境問題,統籌安排項目布局,提高治污設施運行負荷率,降低運行維護費用;合理設計治污設施建設規模,突出連片整治設施共建共享的優勢,避免項目重復建設和資源閑置;圍繞環境問題,對治理項目建設內容進行系統設計,實現污染全過程防控。
3.1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
3.1.1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等規范性文件。
3.1.2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建設內容包括:飲用水水源地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生態攔截工程等。
3.1.3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要優先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在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基礎上,結合供水、輸水工程建設,統籌安排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建設,避免建設內容重復和技術要求不一致。
3.1.4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要按照飲用水水源地類型,統一設計和布局標志牌、宣傳牌、界標等。同時,清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及一級保護區內的違法網箱養殖、旅游、垂釣設施。
3.1.5河流、湖庫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建設“標志+防護設施+污染物攔截工程”的系統性水源地環境保護設施;山泉水、水井、塘壩等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應重點建設水源地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建設警示標志和水源補給區保護設施。
3.1.6前置庫、生態溝渠等攔截工程適宜在河流、湖泊、水庫水源地的入水口、匯水口
處建設。
3.1.7項目建設內容、建設位置、防護距離、建設規模、運行管理等具體要求參照《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建設與投資技術指南》。
3.2農村生活污水連片處理項目
3.2.1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參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標準。
3.2.2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項目需參考《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
3.2.3集中式處理模式
(1)采用多村共建共享處理設施模式的集中連片治理項目,主要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大型人工濕地等集中處理設施。污水收集管網管材宜使用缸瓦管、混凝土管等,管徑應不小于300mm,每隔30~50m應設置污水檢查井。
(2)處理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綜合考慮村莊布局、管網建設投資等,盡可能降低建設成本。人工濕地建設需充分利用現有溝渠、水塘,并鋪設防滲系統,填料材質應就近選取。污水收集管網布設應符合地形變化,合理利用現有溝渠,沿主要道路鋪設。
(3)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應考慮區域農村人口發展趨勢、設施運行負荷等因素。采用多村共建共享模式,應適當增加污水提升泵站數量。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管網建設密度應
分別不低于4km/km2、3km/km2、2km/km2。
(4)干旱、半干旱地區宜采用合流制排水體系,南方地區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體系。污水管道優先考慮自流排水,依據地形坡度鋪設,坡度不小于0.3%。污水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應根據外部荷載和管材強度等條件確定,在機動車道下應不小于0.7m,在綠化帶或庭院內不小于0.4m,北方農村地區管道鋪設深度應大于土壤冰凍線深度。當污水收集系統不能實現全程重力自流時,應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建設位置應盡量靠近污水處理設施,集水池可利用現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小于10%。
(5)污泥處理處置系統應與區域市政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系統統一建設,采用污泥厭氧消化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無害化標準后排放或綜合利用。污泥產生量較大時,亦可建設區域性污泥收集和處理處置中心。污泥處理處置包括污泥脫水、污泥干化、污泥消化、污泥堆肥、污泥消毒等。
3.2.4分散式處理模式
(1)綜合考慮地形條件、人口規模、經濟水平等因素,結合沼氣、衛生廁所、化糞池等建設,對區域農村生活污水分散式處理設施建設實施統一規劃、設計、實施。
(2)采用污水資源化利用的項目,應與農田水利灌溉系統、排洪系統建設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管道、溝渠和池塘,亦可配套建設污水農田回灌的水質深度處理系統。污水收集系統按照地形條件確定,入戶管道管徑一般應大于75mm,支管管徑大于200mm。
(3)以單戶或多戶為治理單元的項目,宜建設小型人工濕地、污水凈化沼氣池、氧化塘等,并與三格式化糞池、沼氣池配套建設。
(4)針對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連片污水處理項目,污水處理后需根據水環境功能要求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可建設水質深度處理設施,并結合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統籌建設。
3.3農村生活垃圾連片處理項目
3.3.1農村生活垃圾需優先開展垃圾分類與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項目應統籌考慮人口規模、服務半徑、運行管理成本等。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系統的設計,要為項目擴容預留空間。
3.3.2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化利用”模式
(1)農村生活垃圾應優先推行垃圾分類,城鎮化水平較高地區亦可在垃圾中轉環節增設垃圾分揀站強化分類收集。垃圾分類方法參照下表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評價標準》(CJJ/T102-2004)執行。
(2)需根據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方式,配套建設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貯存和轉運設施。在自然村建設分類收集系統、有機垃圾(可燃垃圾)貯存設施和不可回收垃圾貯存設施;在鄉鎮建設垃圾分揀站、垃圾中轉設施和轉運車輛。
(3)以單戶為治理單元的項目,應結合秸桿、畜禽糞便等堆肥項目開展工程建設,主要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小型垃圾堆肥設施和垃圾貯存設施。堆肥設施應根據垃圾產生量、技術條件確定建設規模,適度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不能資源化利用的垃圾要定期清運至鄉鎮垃圾轉運系統,統一無害化處置。
(4)區域內建有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大型有機垃圾堆肥廠的項目,主要建設配套的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在轉運環節進行垃圾分類的治理模式,需增建垃圾分揀站。
(5)要統籌垃圾轉運站的建設位置、數量和規模,提高轉運站轉運效率,避免項目重復建設或建成項目的空置。垃圾轉運站的建設規模需根據服務區域內人口總量和運行負荷計算,平原、丘陵、山區的垃圾轉運站服務半徑宜分別大于15km、12km、9km,東、中、西部地區的垃圾轉運站服務人口原則上需分別大于50000人、30000人、10000人。
(6)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能力、清運能力、清運周期應與鄉鎮垃圾轉運能力、轉運周期相匹配。
3.3.3城鄉一體化處理模式
(1)城鄉一體化處理模式以建設垃圾收集、轉運系統為重點,在村莊建設垃圾分類、收集、清運設施,在鄉鎮建設垃圾轉運設施,垃圾處理主要依托現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
(2)布局集中的村莊應統籌建設垃圾收集和清運設施,建設規模參考以下要求設計:采用常規收集系統(不分類)的,垃圾收集箱1個/戶,公共場所的垃圾桶主街道1套/50m(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1套/80m2),垃圾收集車1個/20戶,垃圾集中收集池1個/50戶,垃圾收集池服務半徑需在30m以上;采用垃圾分類收集模式的,垃圾收集箱4個/戶,公共場所垃圾桶主街道1套/50m(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1套/100m2),垃圾分類收集車3個/40戶,垃圾集中收集池3個/800戶,收集池服務半徑需在50m以上。
(3)生活垃圾常規轉運站的設計能力一般不低于10t/d。
(4)垃圾轉運車額定載重量一般不低于5t,容積不低于8m3。垃圾轉運站服務人口原則上需在10000人以上(壓縮轉運站需在30000人以上),運輸半徑宜在40km以內。
3.4畜禽養殖污染連片治理項目
3.4.1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遵循“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原則,優先推薦種養結合、場戶結合的治理模式。沼氣工程須建設沼渣、沼液處理設施,充分利用附近農田進行消納。
3.4.2集中式治理模式
(1)區域內已建有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項目,應依托養殖場建設糞便堆肥設施和收集設施,養殖散戶配備干濕分離機。廢水處理應建設厭氧處理設施,亦可依托現有戶用沼氣池和污水沼氣凈化池等改造建設。
(2)采用“養殖入區(園)”治理模式的項目,按照可供利用的土地面積和產業化運作條件,選擇建設大中型沼氣處理設施或“堆肥+廢水處理”設施。
(3)采用區域治理設施共建共享模式的項目,重點建設以堆肥廠為核心的糞便收集、集中處理設施和以戶用沼氣(沼氣凈化池)為主的廢水分散處理設施。堆料場容積一般需能容納10天以上糞便量,同時必須建設防雨、防泄漏設施;貯存塘容積按照計劃收集進入堆肥廠的糞便量、日收集糞便量、降雨情況等確定。受發酵場地、時間、運輸等因素限制,一般應至少設置容納6個月產生量的貯存設施;發酵池采用一次性發酵工藝的,發酵周期不宜少于30天;采用二次性發酵工藝的,一級發酵和二級發酵的發酵時間均不宜少于10天,實際堆肥時間根據C/N、濕度、添加劑等確定。
3.4.3分散式治理模式
以單戶或多戶為治理單元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項目,主要是配置糞便清掃工具、收集車、戶用沼氣池(沼氣凈化池)、小型堆肥設備等。
4工程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技術要求
4.1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項目
4.1.1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界樁、圍欄一般每季度檢查、維護一次。
4.1.2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防護構筑物一般需每月消毒、滅菌,保持構筑物清潔。
4.1.3農村飲用水水源地警示牌、宣傳牌需定時檢查,及時更換破損設施。
4.1.4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植被緩沖帶、防護林、前置庫等防護設施,需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一般按季度進行植被養護、凊淤等。
4.2農村生活污水連片處理項目
4.2.1污水處理廠(站)、大型人工濕地等集中式治污設施建成后,要明確資產歸屬和權責劃分,并對治污設施進行固定資產登記,應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門人員統一負責日常運營、維護和管理。
4.2.2化糞池、小型濕地、氧化塘等分散治理設施一般可由農戶自行負責日常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定期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和維護。
4.2.3經濟欠發達地區一般可采用“政府補貼”為主的方式保障治污設施初期運行經費,逐步摸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運行管理模式;經濟較發達地區可采用“政府補貼+適當收費”的方式,并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委托專業公司負責設施運營。
4.2.4配備格柵、泵房、曝氣等動力設備的項目,需對設備進行定期檢修,保障設備穩定、安全運行。建設人工濕地、土地滲濾系統的項目,需及時清理堵塞、淤積等問題。
4.3農村生活垃圾連片處理項目
4.3.1連片治理村莊一般需配備專職保潔員,負責區域內垃圾清運和日常保潔,清運周期依據垃圾收集量和費用進行確定,一般1周不低于1次。
4.3.2需定期組織廢棄物回收公司收集紙制品、塑料制品、金屬物品、玻璃制品、紡織制品等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建有垃圾分揀站的村莊,可將廢棄物出售所得,用于保潔員工資和設備購置、更換的補貼。
4.3.3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優先引入專業公司或成立專門運營機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采用村民自行管理的項目,當地項目管理部門要開展技術指導和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維護。
4.3.4采用生活垃圾城鄉一體化處理模式的地區,設施運行可納入市政環衛系統統一管理,適當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4.4畜禽養殖污染連片治理項目
4.4.1建設分戶或聯戶沼氣處理設施的村莊,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查產氣池、儲氣池等設施設備,及時更換破損配件,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4.4.2區域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建成后,可委托專業運營公司進行管理,確保治污設施長效穩定運行。
4.4.3依托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治污設施的連片治理項目,項目管理部門要與畜禽養殖場簽訂協議,確保連片治理區域內養殖散戶產生的畜禽糞便得到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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